贪婪是一种恶,是一种不道德的存在方式,尤其当它使人们觉察不到别人的痛苦时。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恶,它还与公民德性相冲突。在困难时期,一个良好的社会会凝聚在一起。人们之间相互关照,而不是榨取最大利益。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危急关头剥削自己的邻居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因此,过分的贪婪是一种恶,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若有可能就应当反对之。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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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反驳—关于玛丽·贝丝·怀特海的同意是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引发了一个与条件有关问题,即人们在哪些条件下做出选择。它认为只有当我们并没有被过分地压迫(如对金钱的需要),并且我们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备选项的信息时,我们才能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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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我属于感知世界,我的行为由自然法则和因果规律而决定,这是物理学、生物学以及神经科学所能描述的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作为一个理性存在,我居住在理智王国。在这里,由于独立于自然法则,我能够自律,能够根据我给自己所设定的法则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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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弄明白康德所说的那种道德和自由之间的联系了。有道德地行动意味着出于义务—为了道德法则—而行动。道德法则由一个绝对命令所构成,也即一个要求我们尊敬地将他人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的原则。只有当我的行为与这个绝对命令相一致的时候,我才是自由地行动。因为,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依据一个假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都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而给定的利益或目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我的意志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由我的环境需要或我恰好拥有的各种期望和欲求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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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oralityamatterofcountinglivesandweighingcostsandbenefits.Orarecertainmoraldutiesandhumanrightsaresofundamentalthattheyriseabovesuchcal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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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理性能力与自由能力密切相关,这些能力合起来让我们变得独特,并将我们与动物性存在区分开来;它们使我们不仅仅是欲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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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只有义务的动机—因为某事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有用的或便利的而去做它—才能给一个行为赋予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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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有特殊知识,那么结果就由于任意的偶然性而有所偏袒……如果原始状态是为了产生公正的契约,那么,契约各方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境况,并被当做有道德的人而同等地对待。必须通过调节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而纠正这个社会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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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并不认为,公正可以以这种方式保持中立。他认为,关于公正的争论,不可避免地就是关于荣誉、德性以及良善生活本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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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是一门论辩性的科目,“公正”这一课程的部分乐趣就在于:学生们开始反驳—反驳那些哲学家们,反驳其他同学,甚至反驳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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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个自由人的尊严,并不在于我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而在于是“这一法则的设定者……并仅仅在此基础上服从于它。”当我们遵守决定命令时,我们是在遵守一项自己所选择的法则。“人类的尊严正是在于其制定普遍法则的能力,尽管条件在于:他也要遵守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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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一方占据更高的交易地位。每一方都拥有对方想要的东西。每一方的服务价格都已经确定,因此他们达成了一项协议。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因此而让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也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