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识的事物有三种:意见之事【可推测之事】、事实【可知之事】和信念之事【纯为可信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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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概念虽然在自然中,亦即一切感官对象的总和中拥有自己的基地,但却并不拥有领地:因为它们虽然合法地被产生出来,但并不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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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哲学的领地建立于其上且哲学的立法施行于其上的这个基地却永远只是一切可能经验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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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判断里面一定的诸表象可能是从经验得来的(因此也是审美的),但是因此而下的那个判断若在判断时只是连系于客体,那么这个判断就是逻辑方面的了。恰恰相反,如果这些一定的表象尽管是属于纯理性的,而在一个判断里却只是连系于主体(它的情感),那么它们就因此在任何时候都是审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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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类实践规则并不称之为规律,而只能叫作规范:这是因为,意志不仅仅从属于自然概念,而且也从属于自由概念,它的诸原则在与自由概念相关时就叫作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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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美的对象作为美的对象要求着鉴赏力,对于美的艺术自身,产生美的艺术却要求着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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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感官的诸对象作为现象的观念性,是唯一的方式,来解释它的诸形式能先验地被规定的可能性:这样那在制定自然和艺术的美里的合目的性的观念论是唯一的前提,只在这一前提下批判才能够解释一鉴赏判断的可能性,这鉴赏判断要求着对于每个人具有先验的有效性,却没有把那在客体上被表象的合目的性建基于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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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赏判断期望着每个人的赞同;谁说某一物为美时,他是要求每个人赞美这当前的对象并且应该说该物为美。所以,在审美判断里的应该是依照一切为了评判所必需的资料论据而说,可是仍然仅能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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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单纯的审美判断力的机能,无概念地对诸形式来下评判,并且在这种单纯评判上发现一种愉快,我们同时使它成为每一个人的例则,这种判断并且不是建基于一个利益兴趣,也不导致这样一利益兴趣。另一方面我们也有一种知性判断力的机能,对于实践格律的单纯诸形式规定一种先验的愉快,我们使它对每个人成为规律,我们的判断力也不是建基于一个利益兴趣,却仍然导引出这一利益兴趣。在前一判断里的愉快或不快叫做鉴赏的,后一种是道德情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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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上,我们没有任何知识先行于经验,一切只是都从经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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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某一物为美时,他是要求每个人赞美这当前的对象并且应该说该物为美。所以,在审美判断里的应该是依照一切为了评判所必需的资料论据而说,可是仍然仅能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