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国家是有一个价格标准目录的[插图],这个目录规定了各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同时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三有动物则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感受一句话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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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国家是有一个价格标准目录的[插图],这个目录规定了各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同时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三有动物则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在这些案件中,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性侵犯罪吗?
法治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而不能颠倒过来。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习惯于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将刑法视为刀把子,认为它最重要的使命就在于镇压犯罪,而保障人权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下位价值。因此在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冲突中,也就自然会认为前者效力要高于后者。
女孩问了我一个问题:“不是说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难道我在道德上做错了吗?我的行为邪恶吗?”这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不知道该如何回答这么沉重的问题。
王尔德在戏剧《温夫人的扇子》(LadyWindermere'sFan)里说:人生有两种不幸,一种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一种是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这里说的不幸都是主观上的幸福感。
补正解释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如果不考虑道德规范,纯粹根据功利主义哲学,组织卖淫这种行为对卖淫者、嫖客、组织者都是有利的,如果允许国家征税,甚至会造成四方共赢的局面。事实上,禁止剥削才是组织卖淫应以犯罪论处的一个重要理由。
最伟大的法律写在人们的心中
法律人其实非常不讨人喜欢,因为民众狂热时,他会强调冷静,人皆曰可杀,我意独怜之;权力高歌猛进时,他会强调限权,希望踩一踩刹车。有时法律人的观点不被人理解,可能只能用颜回对孔子的答问来进行安慰——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客观联系。
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任何一种立场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宜陷入独断论的恶性循环。作为一种智识上的鸦片,独断论往往需要更多的独断来证明自己的正确。
考虑到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与诽谤罪都需要“公然”实施,显然是考虑到名誉概念的外部性,因此,主观名誉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无数个案推动了法治的前进,但起到推动力量的每个个体却不得不承受百分百的痛苦。
很多学者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法益除了有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还要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侵犯,如果一种所谓的“假药”有疗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没有威胁,那就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充其量给予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两个白色拼板,合二为一却成了黑色,用美国学者詹姆斯·林格伦的话来说,就是“问题的核心在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都是以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为前提,但结合起来却会构成一个道德不法行为”,这被称为敲诈行为的悖论。
实证主义的鼻祖孔德在其代表作《论实证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认识三阶段论,他指出:我们所有的思辨,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不可避免地经历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
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国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
当事人最大的担心往往不是自己坐牢,而是连累家人。
刑罚的对象应该从传统的对行为的重视转向对行为人的关注,“行为刑法”应当转变为“行为人刑法”,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如果行为人存在人身危险性,可以先下手为强,即便没有实际的行为,为了保护社会,也可以发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