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封建制是把武士们作为采邑领主(Grundherren)分散到乡村,古代的封建制则是城市封建制:武士们共同生活在城邦中。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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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封建制是把武士们作为采邑领主(Grundherren)分散到乡村,古代的封建制则是城市封建制:武士们共同生活在城邦中。
最为常见的超凡魅力去个性化情形,就是相信它可以通过血缘关系得到传递
我们研究的是主宰要求“官员们”服从以及两者要求被统治者服从所依据的那些基础。
经验表明,没有任何支配会自愿地仅仅限于诉诸物质、情感或观念动机作为其存续的基础。除此之外,每个这样的体系都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
调整官职行为的规则可以是技术性规则或规范
众所周知,国际法常常被拒绝承认为法律,正是因为没有一个能够跨国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威。
(a)惯例,如果它的效力是从外部保证了这一概率的话——在特定社会群体中偏离秩序将会引起相当普遍和实际的重大反应,即遭到非难;(b)法律,如果它是由这一概率从外部予以保证的话——通过一个人员班子来实施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强制,以保证它得到服从或惩治对它的违反。
最一般意义上的“信贷”,将被用来指称任何以当前拥有的效用处置权换取未来处置权转让承诺的货物交换,不管那是什么货物。
一是完全借助所有权并通过市场上的利益妥协而形成的事实权力,一是家长或君主的威权主义权力——他们所要求的是单纯的服从义务
城市是个相对封闭的聚落,而不光是一定数量单门独户住宅的集合。
在韦伯看来,由于不存在简单化的单一因素图式和历史的“单行线”,经济、社会与政治实体的关系就变成了一个多面性的问题域,其中包括了生产组织与生产技术、社会分层、民事与军事行政、宗教与世俗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
只有在武士群体超然于日常的生活轮回而自由组合时,就是说,融合进一个永久性的地区共同体,并由此而形成了一个政治组织,这时两者在暴力的使用上才会完成一种特有的合法化。
每个参与者的某些行动都可以归责于所有其他成员,这时就可以把他们叫作“相互负责的成员”;要么,某些成员(“代表人”)的行动可以归因于其他人(“被代表人”)。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都将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益
一是存在着对效用的欲望(要求)(即使纯粹的金钱追求也是如此),二是存在着为满足这种要求所需的供应手段(即使是“满足最低需求”的最原始的经济也是如此,不管这种供应手段多么原始和传统)。
从法律观点来看,个人的公权利涉及的行为,仅限于个人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为了专门界定的目的而从事活动的那些范围。
换句话说,它应当关注这两项发展最终产生了如此差异的各自的特殊性,而比较的目的必须是为这种差异作出因果说明。
只有当行为——接近于或总的来说——以明确的“准则”为取向时,一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方可称为“秩序”;只有当出现了着眼于这些准则的取向时,一种秩序方可称为“有效”,
充分意识到它所囿于的狭窄局限,去完成唯有它能够完成的工作。
I.单纯的筑垒防御地;II.小“城堡王”;III.氏族政治实体;IV.官僚制的城市公国;V.公益性派捐君主国;VI.特权公民的城邦;VII.民主制城邦;以及这个图式以外的VIII.军事性的农民兄弟会。
官僚制行政意味着从根本上以知识进行支配。这是使它变得尤其理性的一个特征。这要有赖于技术知识,而技术知识本身就足以保证使官僚制行政处于非凡的权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