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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院哲学中,凡是认为共相(理念、种属)可以独立于并且在逻辑上和时间上优先于具体个别的可感事物而存在,而且可感事物只不过是对共相的一种摹仿和分有的,这一类观点代表了柏拉图主义的(理念)实在论观点,因此被叫作实在论;相反,凡是认为共相并非独立于、而只是寓于可感事物之中,并且在逻辑上和时间上都要后于可感事物的,就被叫作唯名论,即认为所谓共相不过是一个主观的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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