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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未将自杀、自残、自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自然也不宜将其理解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如果自损行为可以成为犯罪的手段行为,那么以自杀相威胁的抢劫、敲诈、强奸似乎都可以犯罪论处,那么刑法的打击范围几乎就是天马行空无所不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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