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只有在其知识的一个完备的系统化的统一中才感到完全的心满意足。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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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只是人格而已,亦即超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而这种自由与独立性同时还被看作是存在者委身于特殊的、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的能力,于是,属于感觉世界的个人在同时属于理智世界的情况下,委质于他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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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自由确实奠立之后,当人们深感畏惧的莫过于在内心的自我反省中发现自己在自己的眼中是可鄙而无耻的时候,那么此时每一种德性善良的意向都能够嫁接到这种自由上去;因为我们自由的意识是提防心灵受低级的和使人败坏的冲动侵蚀的最佳的、确实唯一的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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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除了那个普遍的立法形式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意志决定根据能够用作这个意志的法则,那么这样一个意志必须被思想为在相互关系上完全独立于现象的自然法则,亦即因果性法则。但是这样一种独立性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亦即在先验的意义上称为自由。因此,一个只有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能够用作其法则的意志,是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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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实践法则的那个原则是先天的,纯粹理性被认定是自为地实践的。法则于是直接决定意志,符合法则的行为是自在地善的,一个其准则始终符合这个法则的意志,是绝对地善的,在一切方面善的,并且是切善的无上条件。纯粹意志所关怀的,只是在其上纯粹理性能够是自为的实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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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的普遍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但是,前一种独立性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并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自己立法,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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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在这个法则通过贬损自负而弱化禀好障碍性的影响的范围内,必须被看作是法则对于情感的肯定然而却间接的作用;从而它也必须被看作是活动的主观根据,亦即被看作遵守法则的动力以及种适合法则的生活的准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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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尊严与生的受毫无干系:它有它特殊的法则,也有它特殊的法庭无论人们仍然多么想把它们搅拌一番,从而将它们的混合物当作药剂给有疾的心灵,它们却随即彼此分离,并且如果它们不分离,前者就毫无作用;而如果物质的生活因此就强劲起来,那么道德的生活就会无可挽救地萎靡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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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确实摆脱了始终秘密地压迫它的重负;并且当在已有实例呈现于前的那些道德决定上面,一个内在的、甚至人们原本从未正确认识的能力,内在自由,向他们揭示了出来的时候,内心得以轻松起来,使自己解除了禀好的剧烈逼迫,以致没有任何禀好乃至最令人喜爱的禀好影响一个决定,这种决定现在我们应当利用我们的理性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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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理性只是自为地实践的,并且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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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本能刺激的(虽然它并不是受此决定的,因而还是自由的)意愿,就身怀一个由主观原因发生并因而能够常常与纯粹客观的决定根据相抵触的愿望,这样就需要作为道德强制性的实践理性加以抵抗,而这种抵抗能够称为内在的却是理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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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志所委质的那个自然的法则与委质于意志(就意志对其自由行为所具有的关联而言)的那个自然的法则之间的区别依如下一点:在前一种情形下,客体必定是决定意志的那些表象的原因,但在后一种情形下,意志应当是客体的原因:这样,客体的因果性将其决定根据单单放置在纯粹的理性能力之中,这种能力因而也就能够叫做纯粹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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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数尺雪,寒气倍常年,泯泯都无地,茫茫岂是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