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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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是搞直在《政府论》所作的区分,即在人们建立个新政体的选举权力跟政府官员的日常权力、全体选民在日增政治中所行使的权力之间的区分。人民选举权(该书第二章,第134节,第141节)建主了一个规导日常权却的框架,而只有当现存政体已经解散时,才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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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或何时有过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的谋划,我们无须考虑。因为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就我所以为的而言)以及作为其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绝无这样的野心。如我所说,政治自由主义姑且假定的不是简单多元论,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现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其中一些是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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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启蒙自由主义的形式,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学说,不是一种常常被认为是基于理性并被视为是适合于现代的世俗学说,基督教时代的那种宗教权威已不再具有宰制性了。政治自由主义没有上述这些目标。......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想取代各种完备性的学说,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但它有意与宗教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都保持区别,而且希望这两种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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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权利和义务即是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们都是政治观念的一部分,而该政治观念乃是一种具有其内在理想的规范性(道德的)观念,尽管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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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上有种人,只要别人得了自己得不到的东西,便会归因于种种黑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