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自汉代以来,民法事务几乎完全从属于刑法。纯粹的“私”法或民法性的法律和立法,在中国法律中是微不足道的;绝大部分法律文件,其主要目的都是维持民众对皇帝的忠顺和对既存社会秩序的顺从。许多所谓民事诉讼,都是在“法庭之外”通过仲裁解决的。这种诉讼也被利用为直接的政治和社会控制的工,而不是调解和仲裁利益冲突的手段。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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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可获得性,取决于统治者和主要社会群体与阶层的结构、利益、态度和政治活动,以及它们与政治体系的基本前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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