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我们给予这一类回答时,我们所做的是作出一些约定的定义,并且,重要的是这些约定的定义不应当与经验事实的陈述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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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是普遍的东西,这个断定;引起了“什么是普遍的东西?”这个问题。这并不是象它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关于某些实在对象的性质的问题,而是要求对某个词下定义。哲学被写成文字后,就充满了这样一些问题,它们看来似乎是事实的,但并不是。因此,问什么是物质对象的性质,是要求有个“物质对象”的定义,并且,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是问关于物质对象的命题是如何被译为关于感觉内容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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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存在不是一个属性。因为当我们把一个属性归之于一个事物,我们暗地里断定那个事物是存在的,所以,如果存在本身是一个属性,那就会推论出:一切的肯定的存在命题是重言式命题,而一切的否定的存在命题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所以,那些以存在是一个属性这个假定作基础而提出关于存在问题的人,都是犯了按照语法而超出感觉界限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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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听觉或嗅觉的感觉内容归之于那同一个物质事物,这一个物质事物是声音或气味在系列的最高强度时,同时会经验到的触觉感觉内容所归之于的那一个物质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