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在一物之存在和该物之所是之间所作的区别,在存在(existentia)和本质(essentia)之间所作的区别。一物之可以被决定的东西,可以被限定、被概念上理解的、因而可以被界定的东西,是该物的本质———是它的“所是”。但它存在着这个事实、它的存在,只可能直接地、直觉的领悟;它是无法被解释、无法做出进一步界定的。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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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似乎认为,有关我们自己内在状态的陈述代表了某种知识,即使过了一段时间,即使经验状态过去了以后。这意味着,关于我们自己,我们是可以有当下知识之外的确定知识。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不得不信任我们的记忆,而记忆是可错的;我们还必须信任原则上总有可能让我们上当的语言表达。但是,奥古斯丁确信,它可以表明,内省确实给了我们超出当下经验之外的确定知识,或至少给与了我们有关于我们内在生活的洞见,比感觉经验给与我们的有关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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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了人所创立的种种人生哲学学说,无法实现他们所许诺的东西。那么如何确保幸福?其答案近在咫尺:那就是通过超自然的手段,亦即通过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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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设法理解所说的内容。原始文本重要,教科书的评论更有助于把握哲学问题。要把任何原始文本都看作它所从属的文本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从来自思想史的一个较广视角出发来看待这个文本。2。其次,文本来自社会,因此要在历史语境中看待。包括社会学分析和心理学分析,比如,研究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或政治利益如何下意识地影响了作者及其同时代人。3。最后,哲学文本的主要目的是表达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为真的某种东西。要把握文本的哲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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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4】巴门尼德认为:变化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1。凡所是【存在】的,是【存在】着。凡所不是【存在】的,不是【存在】着。2。凡所是【存在】的,可以被思想。凡所不是【存在】的,无法被思想。3。变化这个观念蕴含着某物的进入是【存在】的状态,以及某物不再具有是【存在】的状态,也就成为无法被思想的东西,因此无法用思想来把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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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识论上,“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智者派认为我们无法确定知识,观察事物的方式是多样的,并且受人们在特定时候的处境和职责决定,事物仅以某些方面或特性显现。在伦理-政治上,强调“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没有什么确实是正当的,所谓的正当就是强权,有强权才有公理。公理只是大多数弱者想被得到承认而已。不存在真正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有的只是不同个人的爱憎感情。好的道德,只是隐约表达人们的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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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进入“人类中心论时期”,提出了伦理-政治问题,追问,在一切风俗习惯中,能否找到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和政治理念。有些人相信普遍有效的道德或政治理念是由神或自然赐予的,另一些人认为道德是每个社会或每个人创造出来的,因此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或政治理念。后期的智者派在认识论上转向了怀疑论(认为无法确定知识),在伦理-政治问题上转向了相对主义(认为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或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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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0】诉诸理性,通过概念分析、概念澄清的方法,达到对善的洞见。知识分三类:1.有关是什么的事实知识;2.对应当是什么的规范性洞见;3.对真正自我的洞见。苏格拉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美德和知识的统一。三命题:1。美德即知识(可以通过学习获得洞见)2。正当的知识必然导致正当的行为(洞见善,并获得对情境的正确认识和对善的正确洞见,那么从逻辑上讲,就会行善)3。正当的行为必然导致幸福(幸福接近于心灵平静,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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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苏格拉底从来只是说他听从的是良知。但为什么良知之音能使他达到普遍的道德呢?这仍是个有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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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4】认识论命题:事物不以它们本来的面目向人们显现,在任何时候都只显现其某些方面或特性;认识论的视角主义:人们面前的事物受人在特定时候身处的环境或职责所决定;认识论的多元论:观察事物的方式是多样的;相对主义: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取决于我们的活动或情境——认识相对于我们的情境。规范性命题:现象的价值或意义是相对人而言的,譬如,事物本身无善恶,善恶相对于个人或群体。法律实证主义:有效法不是在任何时候都真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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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化的学说,亚里士多德的四个原则:质料,或某物之由以作成的东西;形式,即质料之具有的特征;动力因,它通过外部影响(因果的)塑造了质料;目的,他给与该过程以一个指导或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