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不在宣布残暴的行为是非法的,反之将之纳入政策当中运用,这样的做法将会改变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基本关系,并彻底摧毁人权概念。宪法指出人拥有天赋人权,并非国家或法律所赋予,人应拥有人格之尊严,人权概念中包含了免于残酷待遇的权利。人权是普世原则,而非仅限于美国——即便是那些被指为“非法武装分子”的人也应享有人权。如果您做出了例外,整部宪法都将因此崩塌。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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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里学家在试图了解非常态的行为原因时,尽量会避免这些对特质的论断,社会心理学家以自提的问题开始,寻求是“什么”造成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会造成特定的反应,“什么”事件会引发行为,“什么”情境下最接近当事者状况。社会心理学家会问,何种程度的个体行为可以追溯外在因素,如情境变项和特定安排下的环境历程。人会因情境力量的释放而改变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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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异端”通常会因为几种形式受到威胁:守寡、贫穷、丑陋、畸形,少数几个特别的例子则是太傲慢和太有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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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但丁描写的地狱中,因贪爱而犯罪的恶人要归在第九层地狱。因为他们一生怎么地只为自己。为了让人们只看见自己,撒旦与他的部署将人类的眼,从所有生物的和谐之爱中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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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探索良知和邪恶的旅程中,请先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你了解自己有多少?你有哪些优点,哪些缺点?你的自我认知,是来自一个过去出线相同行为的类似情景,还是在过去饱受挑战的新情景。当习以为常的游戏规则动摇了,你的老方法可能不如以前一般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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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心理动力运作过程,包括去个人化、服从权威、被动面对权威、自我辩护与合理化,都是诱发好人为恶的因素。“去人性化”是让平凡人性情大变、变得冷漠无情、甚至肆无忌惮地犯罪的主要运作过程之一,这就好比白内障,它能遮蔽人的思考,并促使当事人觉得其他人猪狗不如,认为敌人就应该受到酷刑折磨和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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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智慧告诉我们,欲将平常表现温和的年轻人变成听命杀敌作战的战士,关键要诀就在于先改变他们的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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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社群”的操作型定义是:人们会对于所居地非寻常和可能违法的事件十分关心并且采取行动。我相信,这样的“利社会行为”是来自互惠利他主义的前提假设——他人一样也会这么对待我的财产及权利。……当我们认为他人不认识我们,甚至问都不会问我们一声时,可能就会促成反社会、自私自利的行为。……在情境的允许下,它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既定常规,包括四周充满匿名的环境时可能成为违反社会规范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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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人类曾犯下多么恐怖的暴行,只要处在正确或错误的情境中,这些行为就有可能出现在我们任何人身上。这样的认知并不构成邪恶开脱的理由,相反地,它使得邪恶民主化,让一般行动者共同承担了邪恶的责任,而非宣传邪恶是偏差分子或者是暴君的专利—邪恶的都是“他们”,不会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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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最具关键性、同时也最不为人知的促成因素并不是明目张胆鼓吹暴力伤害的人,而是在他们背后沉默的大多数,目睹一切发生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人。他们在恶行发生现场沉默不为,甚至使得善恶间的界限变得更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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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英雄,虽然可能会有个人的风险和牺牲,也能在对的情境时机做对的决定以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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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义和团起源的问题上,中国学者一般着眼于“组织源流”的研究;而我在本书中强调的是“降神附体”仪式对义和团发展过程所以的作用。换句话说,使我感兴趣的并不是仪式的师祖,二是它为什么会在1898年至1900年间如此迅速的传播开来。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它的易于接受,而易于接受又与它本身来自华北农村的文化和风俗习惯息息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