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今天拥戴这个明天拥戴那个,“将一家物与一家”,对改朝换代熟视无睹,腆事新主不以为耻。只有民族大义,也就是保存华夏文物和北向抵抗五胡,还能为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一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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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北朝政治制度的发展水平已不逊色于南朝;考课、选官、文教、法律、监察、中央官制和地方控制各方面都显示,北朝集权官僚政治,全面复兴而蒸蒸日上,甚至青出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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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方,“民族”成了分配权势的主要尺度,形成了“异族皇权—部落贵族—国人武装”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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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知道,“自然的经济增长”会自然地使大多数人受益;得把自然增长的部分扣除了,才谈得到政府的作用;得把政府的义务扣除了,才谈得到政府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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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官僚制化的历史运动,冲破了传统等级秩序,位阶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时候有两个新事物最为重要:一是军功爵制,二是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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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使法典法规、文书图籍、档案簿记之类,变成了帝国行政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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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在古代大多数时候不是正式官名,而是一位或数位执政首脑之称,哪些官职可以看成宰相,是因时而异的。按祝总斌先生的意见,同时拥有议政权及监督百官执行权者,就是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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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与散官这两种品位,本是各自独立发展的;而在“双授”制度下,两条进化轨迹奇妙地重合了!“双授”的背后是什么呢?是军功新贵的再度崛起,他们不再满足于占有军号,进而问鼎文散官,将那文化士族的昔日身份标志,也强行据为己有。中古“文武清浊”的品位秩序,被决定性地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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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柱国或八柱国之制,应是对鲜卑六部或八部大人旧制的比附;而府兵军士都得改成军府主将的姓氏,也有模拟氏族传统和部落兵体制的意思——具有胡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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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超越了血缘性的氏族公社,具有地域编制的意义;其中实行“井田制”,土地定期重新分配,可见它仍带有一定“公”的性质,故称“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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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典型政治形态,是专制君主与官僚政治的结合,而不是与士族政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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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实行均输、平准之法,在各地设置均输官,负责辗转发卖各地的贡物以营利,直属大司农。王莽变法时,在长安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设置了五均司市师,以管理市场、买卖货物、平抑物价。这种统制性的财政政策,在东汉开始退缩,盐铁官转属郡国,均输之事废罢;大司农下属仍有平准令,但其职责仅仅是“掌知物价”,已不事商业经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