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官、外戚、太后、宗室专权的现象,在东晋却偃旗息鼓了。宦官、外戚、太后、宗室都是皇权的附属物,靠着皇帝才能作威作福;在皇权自身难保的时候,他们也无权可弄了。
阎步克编著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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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秩的并立与疏离,凸显出了早期帝国的政治二元性:先秦身份制、贵族制传统仍然发挥着可观余热,同时初生的官僚体制也洋溢着虎虎生气。这种结合了传统因素和变革因素的二元性,适应了秦汉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很可能就是秦汉帝国蓬勃政治活力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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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多数玄学家都不反对君主制——作为士族,他们也得依赖君主制和官僚制才能生存——但其推崇的,既不是汲汲于法律刑名的法治式帝王,也不是汲汲于礼乐教化的礼治式帝王,而是清静无为、心在山林的道家式君主。我们认为,这种政治理念对专制官僚政治,会起到软化和腐蚀作用;“无为君主论”的深层话语,就是皇帝垂拱,士族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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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士族门阀衰而不僵,虽已屈居皇权之下,但仍盘踞在各社会阶层之上,军人、寒人都难以充分发挥其政治活力。南朝的最大困境,就是各阶层、各势力互相纠结抑制、缠腿绊脚,最终没有一支生气勃勃的新兴政治力量从中崛起,进而带动全面的政治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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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典型政治形态,是专制君主与官僚政治的结合,而不是与士族政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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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左的最大权势者是文化士族,而北朝的最大权势者是军功贵族。南北朝的历史,就是文化士族与军功贵族的历史;南北朝的竞争,就是文化士族与军功贵族的竞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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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官僚组织的理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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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将军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战争时即时任命的,事毕则罢;一类是常设将军,以大将军居首,其次是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和前后左右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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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人往往拿郡守跟古代的诸侯相比,是有道理的。秦汉的郡仍是单元式的地方行政单位,郡守就是一郡之主,集财政、司法、监察、军政及选官权力于一身。历史早期的地方控制,往往采用“一人主一方”的简单办法;而后代的地方行政体制,民政、司法、军政等权力各有所主,呈分枝结构,就精致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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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官能成为“清官”呢?一是“清要”,即近侍或要职;二是“清闲”,很少或没有日常职事;三是“清华”,也就是文翰之职。五品的黄门侍郎、散骑侍郎,并称“黄散”,即属“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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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国争霸中秦国后来居上,并不全在秦兵强悍,更在于秦国打造了一架精密而高效的行政机器,拥有训练有素的法吏和完备严明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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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公文书,其体裁有“策”,是用来封授褒奖的;有“制”和“诏”,是用来发布政令的;还有“敕”,这种文书具有告诫、督责、敦促的性质。至于臣下的文书,向皇帝陈事谢恩的叫“章”,专门用于陈事的叫“奏”,用于陈情的叫“表”,用于议政的叫“议”,各有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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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是“统治者以法治民”(rulebylaw)的意思,所以并不同于现代“法律的统治”(ruleoflaw)。法家持历史进化论和“性恶论”,认为治国不能靠道德说教,而要靠强权与峻法。然而这“法治”还含有一种“理性行政”精神,即通过可计算、可预测的和运用合理技术的手段去达致政治行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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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门阀政治是“皇权政治的变态”的话,士族政治就是“官僚政治的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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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上的特权问题,首先是一个皇帝与官僚的政治合作与权势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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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灵帝进而把一批要州刺史之职改为州牧,秩二千石;若以宗室或九卿担任,则为中二千石。由此,州牧逐渐变成了郡守国相的上司,郡县两级制开始向州郡县三级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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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就是中国政治的“常态”,这个“常态”是秦汉帝国所奠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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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二十等爵令“庶人有爵禄”,这是其变革性的方面;爵仍被视为社会地位之本,其待遇比后代优厚,浸透着贵族式的荣耀,这是其传统性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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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魏晋豪族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关系的发展,削弱了中央集权和编户齐民体制,而北朝却通过均田制和三长制将之重建和强化了;当唐朝大土地所有制再度发展、均田制趋于衰落时,强大的中央集权和编户齐民体制——它们是皇权和帝国的柱石——先已矗立在那里了。换言之,从土地关系变迁看,北朝的均田制也许只是个曲折;但从政治发展看,均田制和三长制,却是北朝隋唐中央集权重新振兴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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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维方式,可称“制度浪漫主义”和“制度唯美主义”。它是从象征意义而不是实用意义上思考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