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至高禁止所捕获的生命是这样一种生命,它在原初意义上便为神圣——可以被杀死但不能被祭祀的生命;并且,在这个意义上,生产赤裸生命是至高权力最原始的活动。生命的神圣性如今被当作与至高权力相对立的绝对根本性的权利。事实上,生命的神圣性原本恰恰同时表示了:(1)生命对于一个掌控死亡的权力的臣服,以及(2)生命无可挽回地暴露在弃置面前。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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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个绝对的主权——如布莱克斯东的「专制权力」——可能把主权赋予民族,而一个绝对的不死性则可以至少保证共和国一定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如果不是不死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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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的根基性的二元对立范畴,不是朋友/敌人,而是赤裸生命政治生存、生命(zoe)生活(bios)、排除/纳入。之所以存在着政治这样东西,是因为人正是这样一种活着的存在:在语言中,他把他自己同其自身的赤裸生命分隔开来、并对立起来;与此同时又通过一种纳入性的排除,来维持自己与那个赤裸生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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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例外是主权的结构,那么主权便全然是一个政治概念,亦非全然是一个司法范畴,也不是一个在法律之外的权力(施米特),或者司法秩序的至上统治(汉斯・凯尔森):它是一个原初的结构,在该结构中,法律指涉生命,并且通过悬置生命、而将生命纳人生命自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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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例外中被制造出来的这种情境,有一个奇怪的特点:它既不能被定义为一种关于事实(fact)的情境、亦不能被定义为一种关于正确(ight)的情境,而是创立了两者之间的一种悖论性的无区分地带。它不是一个事实,因为它只有通过规则的悬置才被制造出来。但出于同样原因,它甚至不是一个相关的司法事例,即使它打开了法律力量的可能性。这就是施米特所表述的悖论之终极意义,当他这样写道一一至高的决断“证明自身并不需要法律来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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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反驳他的朋友道:「那些丧失《圣经》经文的学徒……不正是那些不能够解码经文的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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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的视角来看,杀死神圣人能够被认为不如杀人严重,而杀死主权者则比杀人更严重,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杀死一个人都不构成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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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生命政治的视域内,才有可能去裁定,是否那些范畴不得不被放弃,还是最终将重获它们在那个视域中失去的意义——正是那些范畴所提供的各种二元对立(右翼与左翼、私人与公共、专制主义与民主,等等),建立起了现代政治,而现代政治一直在日渐消解,直到如今陷入一个真正的无区分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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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有决定性的是,诗人——因提及赫克利斯之窃,故而无须[对诗人的身份]进行质疑——通过证明暴力为正当,来定义约法的至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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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决定性的政治事件都具有两面性:个体在他们与中央权力的冲突中得诸种空间、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总是又准备好默默地但越来越多地把个体生命刻写入国家秩序中,从而为那个体想使自己从它手中解放出来的至高权力提供了一个新的且更加可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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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思想家所讨论的根本不是简单的自然生命,而是一种有质量的生活,生活的一种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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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彼雨(yù)雪先集维霰(xiàn)死丧无日无几相见乐酒今夕君子维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