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无偿地将自己奉献给他人,这是难以理喻的荒谬言论。这种举动既不合法也毫无意义,只有丧失了理智才会做出如此行径。而要说全体人民都这么做,那不啻为全体人民都疯了——疯狂是不能造就权利的。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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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这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并且取消了意志的自由,也就相当于是取消了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为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无条件地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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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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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地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不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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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有了这个契约,就不能再有任何其他契约。我们无法想象任何另外一个公共契约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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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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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第一卷的题旨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自认为主宰一切的人,反而更像是一切的奴隶。第2章第一卷的题旨一个人一旦达到了理智的年龄,能够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成为了自己的主人。因此,我们不妨将家庭看做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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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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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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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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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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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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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爱情来说,有一个很无奈的结局,叫“有实无名”。对于婚姻来说,有一个很悲剧的状态,叫“有名无实”。这两种状态,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似乎一直都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