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没有肖像权,不得拒绝公众监督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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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指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没有肖像权,不得拒绝公众监督
实体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学常识。
千百年来,在中国的土地上,善良无助的老百姓总把寻求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明君或青天大老爷身上,或等待侠客英雄的降临。可真正明君或青天大老爷能有几人,侠客几乎也只能在臆想中留存。所以,我多希望你们不是青天大老爷,也不是侠客,而是终结中华民族最后一个惨遭欺凌与迫害的芸芸众生的缔造者和见证者。我希望我是你们解救的最后一个受难者。
“杀”意指掌权者像屠夫一样可以无视规则整治他人,“猪”则是那些被捆绑待杀的整治对象。“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庭审这一幕,喻为“杀猪式审判”毫不为过!
审判必须独立,法院不应当为某些相关公安的刑讯逼供埋单,不应当为检察院的错捕错诉埋单。刑讯逼供为什么禁而不止,就是因为法院在为刑讯逼供埋单,刑讯逼供禁而不止,谁都有责任。
抓错了,放你出来,抢错了,还给你,你已经得谢天谢地了。法治在路上,这是无奈的现实。即使我们律师参与谈判,通常也只能接受这样的条件,算了吧,在傲慢的公权力面前,能全身而退,不错了。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幸福与和平,幸福与和平是实现正义的最高境界。
谈判的底气源于三点:第一,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对管辖权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的论证,无可辩驳;第二,对案件研究深入,为何被抓、管辖从何而来、指居环境如何等均极为熟悉;第三,侦查行为大量违法,对方确有把柄。但谈判也得理性,要放得出去,收得回来。
有良知才有良制,有良制才有良治,有纠错才有担当,有担当才有未来。
“法网过疏,奸盗横行;渔网过密,江河无鱼”。
进攻是最好的辩护,针对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控告,是刑事辩护的常用手段。
心中有敌处处敌,心中无敌,方能无敌天下,中国法治没有那么多敌对势力,法治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期盼。
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公检法机关办案罚没款进地方财政,很高比例甚至全部返还办案机构。这一制度或做法非常可怕,会推动司法机关“制造案件”,抢钱分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公信。很多案件无法平反就是因为钱被分了,必须彻底废除案款提留制度,建议公检法办案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
“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用应然永远也无法论证实然,
刑辩律师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以探究真相为目标,而是基于证据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真相与证据,有时可能会有矛盾,律师的角色和职业伦理决定了律师只能选择基于证据进行辩护,而不是感觉,甚至要克服反向的感觉。对真相的好奇心会妨碍刑事辩护的效果,真相只属于当事人和上帝。
有时想想,案件真的复杂疑难吗?其实不是,很多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并不难,难就难在,当地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只要“进去”了就别想轻易“出来”。简单的道理和事实,辩护人要向司法机关不断重申,反反复复,却往往无人理睬。
法律人时常把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挂在嘴边,似乎这二者是对等的,但公正与效率从来都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司法的核心要求,除公正、公正还是公正,只有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追求效率。
毕竟得面对现实,无罪面临的阻力太大,办案人的责任,国家赔偿,这些都是无法绕过去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实报实销、缓刑、撤诉、不起诉都可以算作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
为权利而斗争,是申诉成功的关键。
罪名的随意变更,既体现了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始终把握不清,也表明其认定事实严重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