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没有肖像权,不得拒绝公众监督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感受一句话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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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没有肖像权,不得拒绝公众监督
“法网过疏,奸盗横行;渔网过密,江河无鱼”。
实体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学常识。
进攻是最好的辩护,针对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控告,是刑事辩护的常用手段。
当事人的取证能力与诉讼能力,是事关诉讼成败的关键一环。
为自由和生命呐喊,是刑辩律师的职责。
无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辩方没有义务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方哪怕以偏概全、指向一点也是正确的辩护策略,因为只要推翻证据体系中的任一个环节,都能完成证明任务。而检察官却不能以偏概全,而必须超越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
心中有敌处处敌,心中无敌,方能无敌天下,中国法治没有那么多敌对势力,法治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期盼。
听从内心的召唤,我决意为自由和生命而辩。面对蒙冤者时,正义的使命感难以抑制。
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公检法机关办案罚没款进地方财政,很高比例甚至全部返还办案机构。这一制度或做法非常可怕,会推动司法机关“制造案件”,抢钱分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公信。很多案件无法平反就是因为钱被分了,必须彻底废除案款提留制度,建议公检法办案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
刑辩律师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以探究真相为目标,而是基于证据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真相与证据,有时可能会有矛盾,律师的角色和职业伦理决定了律师只能选择基于证据进行辩护,而不是感觉,甚至要克服反向的感觉。对真相的好奇心会妨碍刑事辩护的效果,真相只属于当事人和上帝。
无罪辩护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取得无罪判决的结果,在当下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实报实销、缓刑、撤诉等从某种角度看都可以视为“无罪”
有时想想,案件真的复杂疑难吗?其实不是,很多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并不难,难就难在,当地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只要“进去”了就别想轻易“出来”。简单的道理和事实,辩护人要向司法机关不断重申,反反复复,却往往无人理睬。
为自由和生命而辩,既布满荆棘和坎坷,也充满光荣与梦想,正因如此,刑事辩护被视为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
我相信,只要坚持,就有机会,就有可能置之死地而后生。每一起无罪辩护,都是绝地逢生。
罪名的随意变更,既体现了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始终把握不清,也表明其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有良知才有良制,有良制才有良治,有纠错才有担当,有担当才有未来。
“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用应然永远也无法论证实然,
审判必须独立,法院不应当为某些相关公安的刑讯逼供埋单,不应当为检察院的错捕错诉埋单。刑讯逼供为什么禁而不止,就是因为法院在为刑讯逼供埋单,刑讯逼供禁而不止,谁都有责任。
抓错了,放你出来,抢错了,还给你,你已经得谢天谢地了。法治在路上,这是无奈的现实。即使我们律师参与谈判,通常也只能接受这样的条件,算了吧,在傲慢的公权力面前,能全身而退,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