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斯主义的基本立场是:“文化始终是少数人的专利”(LeavisandThompson,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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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众娱乐最错误、最招人非议之处不在于其贬低了品位——“贬低”也可以很鲜活、很积极——而在于其对品位进行了过多的刺激,进而使品位变得枯燥乏味,直至消失殆尽·····明明是大众娱乐扼杀了品位,它却想方设法地让受众相信一切都是他们的错——当受众面前摆着一块难吃的蛋糕时,受众绝无能力抬起头说:“但这块蛋糕的确像木屑一样难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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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有关于文本和语境的道理,归结起来只有一句话:文本并不具备什么固有的意义,意义是文本在特定语境下获得的东西。换言之,不存在独立于语境和解读行为的“纯文本”:文本总是在与其他文本的关系中被解读的。不过,语境对意义的固定只是暂时的,一旦语境发生了变化,意义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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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阿诺德给文化所下的第四个,也是“盖棺定论”式的定义:文化就是对文化本身的追求过程(cultureistheseekingofculture);用书中的原文来说,即是“有教养的沉静”(cultivatedinaction)(163)。综上,在阿诺德看来,文化乃是:(1)获知“最好之物”的能力;(2)“最好之物”本身;(3)将“最好之物”运用于精神与灵魂;(4)对“最好之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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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阿诺德和利维斯忧心忡忡于大众文化对社会及文化权威构成了威胁,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却认为大众文化其实维护了既有的社会权力。当阿诺德和利维斯惊恐于“无政府状态”,法兰克福学派学者眼中却只有人们对权力阶级的“遵从”:在这种情况下,“被蒙蔽的大多数”(133)被困在一个“循环往复的操纵性的怪圈里,而整个系统的一致性也就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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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诺德看来,文化乃是:(1)获知“最好之物”的能力;(2)“最好之物”本身;(3)将“最好之物”运用于精神与灵魂;(4)对“最好之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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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想研究大众文化,必须首先面对“大众文化”这一表述所带来的理解困难,这要求我们“依据用法的差异,灵活分辨不同的研究路径理论定义与分析重点”。我怀疑读者通过此书获得的最主要的观点,就是大众文化实际上不过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范畴,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对其进行填补,而这些方式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彼此矛盾的。所以,关键在于如何在特定的语境下对大众文化的概念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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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大众,我们只不过是将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当成了大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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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都塞的主要观点是:意识形态并不是简单的观念的集合,而是一种物质实践,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存在于日常生活的实践之中,而不仅仅存在于关于日常生活的观念之中。他还认为,一些仪式和风俗会通过某种方式起作用,将我们捆绑在社会秩序之上;而这所谓的社会秩序的标志,是财富、地位与权力的显着不平等。借此定义,我们便可将海滨度假和圣诞庆典视作意识形态实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