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感受一句话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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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人类一直都是观念的产物。一种崇高的观念可以将人类高举,一种卑下的观念则会降低人的尊严。
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古典学派的罪刑标尺是完全客观的,对于所有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但是社会学派则认为千人千面,刑罚应该根据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
苏格拉底自称不是智者学派,也不是自然主义者,所做的一切是为了发现真理,只不过他的真理是一种否定性的真理,承认自己是无知的,因为真理属于诸神。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讨论了能够为犯罪化提供合理辩护的四种原则:损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
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如甲将摩托车借给乙,晚上甲又潜入乙家将摩托车偷回,甲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故也成立盗窃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把5万元的销售金额看成既遂标准,而不是成立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只要你的货值金额达到了15万,就可以认定为未遂。
你的潜意识会指引你的人生,而你称其为命运。
年轻人怪罪原生家庭,并不是因为父母没有钱、没本事、没后台、没门路、无法给自己提供太多的社会资源。大家真正厌恶的是父母的虚荣自私、自以为是、狭隘封建。没本事,还喜欢高谈阔论的乱指挥,不愿意与时俱进,还非要把自己那套狭隘陈旧的观念套在儿女身上。
有些父母既给不了物质支撑,又给不了精神引导,缺钱又缺爱。而父母还都有全文思维,他们养育小孩是期待小孩以后能偿还自己,养儿防老。其实我特别反感养儿防老这句话,如果养儿是了防老,那不必歌颂父母之爱的伟大和无私。
在道义论看来,没有限制的个人自由和没有约束的权力专断不过一枚硬币的两面。历史一再告诉我们,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种自由的离子状态,社会秩序将大乱,人们也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接受权力专断所带来的秩序与安全,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爱“人类”,却不爱具体的人是很多文人的通病。人类是抽象的,并无具体的对象,无须投入真心,收放自如,还可以为自己赢得道德上的优越感,但具体的人总是有那么多的问题,总是那么的不可爱。爱是要付出代价、恒久忍耐的。真正的爱永远是对具体个人的爱。
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的地位,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自恋让人总是自觉优越:或是出生的优越、种族的优越,或是智力的优越、知识的优越,或是财富的优越、阶层的优越,或是地域的优越、口音的优越,甚至是道德的优越、宗教的优越。正是这种自我的优越感使得人类冲突不断。无论是儒家的“华夷之辨”,清政府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本质上都是人类自恋的产物。
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