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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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交易和强迫的区分依据还是应该从选择自由的角度说起。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集资诈骗罪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是完全一样的,最大的区别就体现在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行为人吸纳资金之前想不想还的问题,这点很像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10年,但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但刑法中有个奇特的规定是单向走私,对于文物和贵重金属,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
绑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都具备“勒索”的目的,或者是勒索财物,或者是勒索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构成绑架既遂。
法治的一个不变命题在于对权力的限制,越是紧要关头,越是要坚守法治精神,避免权力因着对民意恐慌的迁就任意而为,从而酿成更大的恐慌。
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幼女的标准是不满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故意和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还是拒绝,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是可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抢劫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司法解释,一般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可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种自由的剥夺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
受贿和诈骗的核心区别还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物,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而不得以诈骗论处。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根本无法办成托办之事,但仍然收受财物,才可以诈骗罪论处。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