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一个重要的方面正是存在独立性(existence-independency)。从来不是意向对象的存在使意识活动成为意向性的,无论这个活动是知觉还是幻觉。我们的心灵并不因受外在的影响而变为意向性的,并且,即使心灵的对象不存在了,它也并不失去意向性。意向性并不是当意识受到对象影响才产生的外在关系,相反的,它是意识的内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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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似乎预先将现象学研究的领城限制在个人自身的意识和现象的现象学分析之中。如果意向性一构成性分析的目的,就是去研究世界对于我的给予性,那么,这样的分析又怎么能够揭示世界对于另外一个主体的给予性,更何谈这个相异的主体的自身给予性呢?如果某人有意义地谈论一个相异的主体,一个他者,那么很明显,我们所面对的并非是某种可以还原到对于我的纯粹给予性的东西。但是,如果现象学要求回归到明见地给予我的东西,就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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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在两种类型的观念和先天可能性条件作出区分:客观条件(逻辑的)和主观条件(意向行为的)如果我们要谈论在主观意义上实现了的知识,那么就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如果认知主体不具有区分真理和错误、有效性和无效性、事实和本质、明证性和和荒谬性的能力的化,那么客观和科学的知识也是不可能的。人们仍然面临一个明显的悖论:客观真理是在认知的主观活动中被认识的。我们们必须确定认识的主体是如何使观念物正当化和有效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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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自己所出版的著作,大部分都是对现象学的纲领性导论,它们组成了胡塞尔大量产出的小部分。胡塞尔产出的巨大的,以至没有任何人将他的全部著作读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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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完全的先验主体性,是一个由许多我所组成的开放的共同体的总体——一个从内部而来的、被纯粹先验地统一起来的并且仅仅以这种方式是具体的总体。先验主体间性是绝对的并且是唯一自足的本体论基础[Seinsboden],每个客观事物都从那里(客观地真实的东西的总体,并且也是每个客观的观念世界的总体)获得其意义和有效性(Hua9/344,译文作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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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身体自身就是一个空间性对象的活,又怎么能认为身体是空间性对象的构成性可能性条件呢?然而,胡塞尔一再强调作出下列区分的重要性:1)非主题性,前反思性地体验到的身体意识,它伴随并且作为每个空间性经验的条件,和2)后来的,将身体作为对象的主题化的经验。我们需要在功能性的身体和主题化的身体之间作出区分,并阐明它们的奠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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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主体并不被理解为一个抽象的、观念的、一般的或者超越个人的主体。正好相反,先验主体,或者更确切地说,我的先验主体性是我的具体的和个人的主体性。先验主体是在它的原初的构成性作用中的主体。经验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现在被把握和解释为世界中的一个对象,也即一个被构成的和被世俗化了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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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更一般来说,每一类型的超越,只要它显现的条件在它自身之外,即在主体之中,都是相对的。而相反,主体,即内在性,由于其显现只依靠其自身,所以是绝对和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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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流行的观点认为,意识可以比作一个容器。它本身和这个世界并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它被外在对象因果性的影响了,它就和世界建立了关系。更准确的说,当且仅当对象因果性的影响意识状态时,才能说意识状态指向了对象。即使表明对意向性的客观主义解释是错误的,还是可能为一个主观主义的解释辩护。对象并不总是在实在中存在,意向性必须首先和首要的被理解为和内在于心灵的对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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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将研究的注意力转向实在的被给予性或现象,也就是说,应该集中关注实实在在经验中被给予我们的方式。换言之,我们不应该让预想的理论来塑造经验,而应该由经验来决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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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名副其实的唯一的超越性,其他任何也被称为超越者的,比如客观世界,都依赖于相异的主体性的超越性(Hua8495)。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客观性都构成性地与那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自我的东西相关,与那在形式上不同于我的自我本(other-than-my-Ego's-own)相关,“其他人”也就是说:形式上的非我,“另外个自我”(Hua17/248[241,译文作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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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才能避免危险,有所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