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是由中央统一行政法典严格控制或调整的。这些法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在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里,这种单调统一的规范,必然带来操作上的巨大困难,且必然导致效率非常低下。
AI时代,有人焦虑失业,有人偷偷变强,不写代码不烧脑~
相关语录
-
州和县,作为一省之内的最小行政单元,合而组成更大的单元——府、直隶厅或直隶州(直隶州下仅有县)。[1]直隶厅和直隶州不能混同于普通的厅和州。前者是在布政司直接监管之下,[2]有着与府相等的地位。
-
许多贪赃情形都与司法活动相关。
-
由于全国地方行政实际上寄托于一千多个州县官之手,所以,在朝廷看来,把德才兼备的人补充到这些职位,并使他们受到各级地方长官的有效督察,是保证行政效率的逻辑前提。
-
第二,衙门职员的私人性任用。
-
清帝国有一百个以上的散州(即普通州)和一千二三百个县。
-
这种情形就引发了陋规,各级地方政府正是从陋规中获得经费。
-
除了维护治安这一首要职责以外,最重要的是征税和司法。
-
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官员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终极目标。[3]任何地方的官员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就了官员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极致,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
-
实际上,多数衙役的命运并不总像其法律及社会地位所标示的那样可怜。因为他们居于可以滥用权力之岗位,所以能使百姓敬畏。
-
这一情形背后蕴涵着中国的“政府哲学”:它宣告,所有与民生福祉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都是政府应该关心和操办的。因此,所有团体性活动,要么是官方化的,要么是直接由官府督办的。
-
尽管幕友在地方行政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不为错判或恶政承担责任。
-
事之罕有者,如受丈人夸奖的女婿。又如受婆婆疼爱的媳妇。易于拔毛的银制小箝子。不讲主人坏话的侍从。没有一丝儿脾气缺陷,而且容貌好,性情佳,风度又出众,与世人交往,都无一点瑕疵之人。同侍奉在一处,彼此面对面时挺小心客气的,但终究不至于完全不教人看见本性的吧。抄写物语,或歌集之际,不会把墨汁玷污了原书。好的书册,总是小心翼翼地书写,可又难免还是会弄脏了它。无论是男人、女人,或法师,信誓旦旦,而果能真情不渝者,可谓绝无仅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