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财富与政治权力联结起来时,人们才能确保其自身和家庭的安宁。[21]这有助于解释为何人们渴望获得功名和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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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和县,作为一省之内的最小行政单元,合而组成更大的单元——府、直隶厅或直隶州(直隶州下仅有县)。[1]直隶厅和直隶州不能混同于普通的厅和州。前者是在布政司直接监管之下,[2]有着与府相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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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贪赃情形都与司法活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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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国地方行政实际上寄托于一千多个州县官之手,所以,在朝廷看来,把德才兼备的人补充到这些职位,并使他们受到各级地方长官的有效督察,是保证行政效率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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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衙门职员的私人性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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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国有一百个以上的散州(即普通州)和一千二三百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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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就引发了陋规,各级地方政府正是从陋规中获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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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维护治安这一首要职责以外,最重要的是征税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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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官员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终极目标。[3]任何地方的官员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就了官员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极致,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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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多数衙役的命运并不总像其法律及社会地位所标示的那样可怜。因为他们居于可以滥用权力之岗位,所以能使百姓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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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情形背后蕴涵着中国的“政府哲学”:它宣告,所有与民生福祉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都是政府应该关心和操办的。因此,所有团体性活动,要么是官方化的,要么是直接由官府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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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幕友在地方行政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不为错判或恶政承担责任。